“包二奶”问题虽然已经被在婚姻法修订过程中反复提及,但是最终还是没有被明确地加以解决。而刑法手段干预“包二奶”案件的情况又好像是凤毛麟角。面对着“包二奶”的越演越烈,立法者和执法者似乎都有一些无奈。这主要是因为制裁“包二奶”在执行上确实很有难度。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,关于“重婚罪”这类案件应当由无过错方举证,但举证难使得不少想起诉的人望而却步。例如有一位妇女因丈夫与人长期同居并生了两个孩子到法院起诉,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起诉。因为必须依法取得证据,未经合法渠道取得的不能作为法庭证据,而在国内目前私人侦探所的合法性尚值得探讨,凭借个人力量获得证据远比钻法律空子的“包二奶”难得多。制裁“包二奶”在执行上亦有难度,因多数“包二奶”者都有预谋、有目的地转移、隐匿、消耗夫妻共同财产,等受害一方发现后,为时已晚。离婚时对财产取证又非常困难,有的在离婚时不仅分不到财产,还要分担债务。这些都是惩治“”包二奶“”所面临的尴尬。所以如果能将“包二奶”中的某些符合重婚要件的情况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定下来,并且把重婚案件明确规定为公诉案件。以国家的手对于“包二奶”现象进行干预。那么无论在立案、调查、取证还有执行方面都会比较方便。
“包二奶”问题是一个严重而负责的社会问题,其形势的严峻性和方式的多样性都表示,仅仅凭借婚姻法和民法的调整手段难以对此情况加以遏制。刑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最基本也是最有效的调整手段,理应加强立法和执法力度,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保护广大妇女的权益。让配偶权、夫妻之间忠诚的义务不仅仅是一纸空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