■案情简介
2008年,王女士为老公投保了一份严重疾病稳妥,保单身故获益人为“法定”。2015年,被稳妥人因病身故,其爸爸妈妈向保险公司报案,供给了稳妥人与被稳妥人现已离婚的证实,并表明,被稳妥人一生无子女。稳妥公司根据上述理赔材料做出相应的补偿。半个月后,投保人王女士对保险公司理赔定论提出异议,并向稳妥公司供给了与被稳妥人生有一女的医学证实,请求稳妥公司供给补偿。
■调停成果
调停委员会组成了合议制调停室进行调停。王女士表明,2012年与被稳妥人离婚,离婚后其一向为被稳妥人交纳稳妥费,并出具了每年交费的银行转账证实。王女士以为,稳妥公司在理赔过程中未尽到核实职责,坚决请求赔付50%的理赔金。
保险公司则以为,保单未指定身故获益人,故理赔稳妥金按照稳妥法由继承人均分,且投保人与被稳妥人现已离婚,投保人无权继承,女儿可作为继承人之一获得 1/3理赔金。关于投保人提出的应赔付50%的理赔金,因没有遗产公证书、判决书,也不符合《稳妥法》相关规定,故稳妥公司无法支撑其诉求??/p>
调解员们在听取两边的陈说后,通知王女士,作为孩子的妈妈,王女士是仅有的监护人,稳妥公司按照《稳妥法》及《继承法》的相关规定,给付王女士1/3稳妥金,关于其提出的50%的理赔金,从法令角度上没有支撑的理由。但稳妥公司在理赔过程中,未进一步与投保人核实便做出赞同理赔的定论,存在“未尽到谨慎调查的职责”。经过调停员们的沟通,终究稳妥公司与王女士洽谈一致,在给付其女1/3理赔金的基础上,另给予一定的慰问金,两边签署了调停协议。
■案子分析
经过本案的调停,能够得到以下启示:
1.关于夫妻两边在投保后免除婚姻关系的,两边能够友爱洽谈,持续以分摊保费的方法连续现有保证。或是可约好由一方将本来承当的有些保费一次性给予另一方。
2.两边可充沛运用稳妥公司的保单改变效劳,经过对投保人、获益人的改变来承认保单权益归属,从而防止后续因为保单权益不明晰产生纠纷疑问。
3.稳妥公司在审视理赔材料时,应完善审核流程及查询的方法,防止因为理赔查询核实材料的不谨慎形成误赔与错赔。